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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
國立宜蘭大學農業推廣委員會設置辦法
 

92.10.31 行政會議通過
93.4.1教育部台高(二)字第0930039463號函核備
104.9.24生資學院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104.10.28 本校104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 

第一條

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科學技術發展方向,發展教學及研究之功能,協助農業推廣單位推行各項農業科技與管理新知,以加速農業升級,提高農民所得,依「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」及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,設置「農業推廣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

 

第二條 

本會之任務:
一、協助各級農業機構推動農業推廣工作,解決農業問題。
二、協助農業推廣基層人員及農民等技術之指導。
三、編印有關農業推廣教材或資料。
四、推動本校師生與其他農業推廣機構合作。
 

第三條

本會以生物資源學院院長為主任委員,委員由研發長、生物資源學院各系主任及校內具有農業專長之教師若干人組成之,負責農業推廣計劃之審定,諮詢及考核,聘期為壹年,期滿得續聘。
 

第四條

本會設置推廣教師三至九人,策劃推動各種農業推廣工作,由生物資源學院院長就校內具有農業專長之專任(專案)教師聘兼之,聘期為二年,期滿得續聘。農業推廣教師並得酌減教學時數。

 

第五條
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綜理會務,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具有農業專長之教師聘兼之。
 
第六條

本會得置專任職員二至三人,由學校總員額調充之,協助總幹事策劃推廣教育課程,蒐集農業技術問題及協調現場技術指導工作,整理農情資訊及編輯推廣教材等各項推廣業務。
 
第七條

本會推 廣 教授應定期舉行聯繫會議,並與校內外專家隨時保持聯繫,以了解農業有關之新知能,俾負農業推廣之專責。
 
第八條

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。
 

第九條

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