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章程
92.10.31 行政會議通過 |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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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第三條 本會以生物資源學院院長為主任委員,委員由研發長、生物資源學院各系主任及校內具有農業專長之教師若干人組成之,負責農業推廣計劃之審定,諮詢及考核,聘期為壹年,期滿得續聘。 |
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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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綜理會務,由主任委員就校內具有農業專長之教師聘兼之。 |
第六條 本會得置專任職員二至三人,由學校總員額調充之,協助總幹事策劃推廣教育課程,蒐集農業技術問題及協調現場技術指導工作,整理農情資訊及編輯推廣教材等各項推廣業務。 |
第七條 本會推 廣 教授應定期舉行聯繫會議,並與校內外專家隨時保持聯繫,以了解農業有關之新知能,俾負農業推廣之專責。 |
第八條 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。 |
第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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